| 粮食收购行政指导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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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1-11-02 信息作者:监督检查处 信息来源:南通市粮食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经营活动。
我市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即将开始。凡未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且有意向参加秋粮收购的组织及个人,应尽快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购许可证。有关收购资金、有效仓容、仪器设备、检验保管人员等申办收购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凡已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当地组织或个人,在从事粮食收购经营业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收购许可证副本,以备核查。凡南通以外的粮食收购者在我市收购粮食,应当携带经年审合格的收购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分别至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获取备案证明。经备案后,方可在当地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粮食收购过程中,从事收购的组织及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并以周为单位,及时将收购数据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非法从事收购活动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将视情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南通以外的粮食收购者在南通收购粮食,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其粮食收购,其已收购的粮食将予以收回。
秋粮收购前,南通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查工作,确保收购许可证合法、有效。秋粮收购中,南通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保护粮农及合法粮食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异地收购不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秋粮收购秩序。
咨询电话:85099368、85099380
南 通 市 粮 食 局
二Ο一一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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